颈椎间盘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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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2/10 1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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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案说法‖胆囊手术致胆管损伤,医院负全部责任(%),赔偿54万!

案号:()京民初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全部责任,按%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54万余元

上榜理由:本案原告因胆囊结石入院,手术中损伤肝总管,在原告律师的积极争取下,鉴定机构认定原告的损害属于医源性损伤,由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医院承担%的责任,赔偿54万余元。

2、医案说法‖“地包天”手术,爱美女孩成植物人,获赔万!——浅谈专家辅助人制度

案号:()鲁民初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次要~同等责任,按50%比例判决,支持全部医疗费、完全护理依赖

赔偿数额:万余元(非京标准)

上榜理由:本案在律师的建议下,原告选择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法官结合鉴定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诊疗规范及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支持了次要至同等责任的最高比例50%,并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全额医疗费,后续护理依赖按护理费标准的1.5倍判决,残疾辅助器具及护理用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主张,医院赔偿万余元(非京标准)。

3、医案说法‖颅内基底动脉瘤支架术后四肢瘫,医院赔偿万元!

案号:()京民初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次要责任,按30%比例判决,支持20年护理依赖

赔偿数额:万余元

上榜理由:本案中,因医院手术操作不当,手术植入两个重叠支架导致原告术后大面积脑梗成植物人,鉴定机构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评定为次要责任。最终法院按照30%的责任比例判决,并采纳了原告律师关于20年护理依赖的主张,医院赔偿万余元。

4、医案说法‖颈椎术后成植物人,医院同等责任赔偿万!

案号:()京民初号

()京03民终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同等责任,按50%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万余元

上榜理由:本案原告因颈椎间盘突出入院手术,术后出现窒息成植物人,鉴定机构参考代理律师的观点,评定为同等责任,医院承担50%的责任,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依赖(5年)等共计万余元。

5、医案说法‖颈动脉支架介入血管破裂致偏瘫,同等责任获赔85万元!

案号:()京民初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同等责任,按50%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85万余元

上榜理由:本案原告在行颈动脉支架置入术后偏瘫,在原告代理人的积极争取下,鉴定机构最终评定为同等责任,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85万余元。

6、医案说法‖心脏瓣膜手术致冠状动脉医源性损伤,医方赔偿55万!

案号:()京民初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同等责任,按50%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55万余元

上榜理由:本案原告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院手术,术后身体仍有不适,多次检查后发现医源性冠状动脉弯折,不得不行冠脉搭桥手术,遗留永久伤残。在代理律师的专业陈述下,鉴定机构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评定为同等责任。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55万余元。

7、医案说法‖三叉神经痛术后颅内感染,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号:()冀民初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同等~主要责任,按65%比例判决,支持全额医疗费

赔偿数额:31万余元

上榜理由:本案原告遗留十级伤残,伤残等级不高,但花费巨额医疗费,故代理律师向法院主张全额医疗费,并提交代理意见及相关案例,法官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全额医疗费。

8、医案说法‖疝气术后死亡,调解5万不成,后诉讼获赔29万元!

案号:()京民初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次要责任,按30%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29万余元

上榜理由:本案诉讼前经过医调委调解,调解方案为5万元,代理律师评估后认为赔偿数额较少,诉讼会获得更多赔偿,故建议原告起诉。诉讼中鉴定机构评定为次要责任,法院按30%的比例医院赔偿29万余元,远高于调解数额。

9、医案说法‖颈内动脉支架植入致血管破裂死亡,未经鉴定调解成功!

案号:()京民初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调解结案

上榜理由:本案在立案后未经鉴定,经原被告双方及律师的积极沟通,达成调解,一次性赔偿28万元。本案未经鉴定即达成调解,较为罕见。

10、医案说法‖妇科手术致输尿管损伤,十年后发现肾损害,能胜诉吗?

案号:()京民初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次要责任,按30%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28万余元

上榜理由:本案原告的损害后果除了膀胱再植手术外,还存在慢性肾功能减低,后期存在换肾的可能,在律师的积极争取下,鉴定机构最终出具补充鉴定意见,认定原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经过此次补充鉴定,原告后续的肾功能治疗有了充分保障!

11、医案说法‖颅骨修补术后死亡未尸检,医院担责吗?

案号:()京民初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A医院同等责任,按50%比例判决,B医院轻微责任,按10%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25万余元

上榜理由:本案中A医院承担同等责任,但因没做尸检,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明确,因此A医院虽承担同等责任,但赔偿金额不高。此案提示各位读者,医院治疗、死亡原因不明确的,应当进行尸检,若对是否进行尸检无法判断,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寻求最佳建议。

12、医案说法‖心脏支架术后心律失常猝死,医方赔偿25万元!

案号:()鲁民初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轻微~次要责任,按25%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25万余元(非京标准)

上榜理由:本案患者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因医院未及时行急诊冠脉造影,制定手术方案,导致患者死亡,鉴定机构在综合患者的病情、医院的诊疗过错后,采纳了代理律师的全部观点,评定为轻微~次要责任,法院按25%的比例医院赔偿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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