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间盘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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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22 2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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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体质状况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

作者/法律人老徐,专职律师

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法律人老徐百家号

图文无关

“交通事故(Traffic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除车损外,造成人身损害且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时,受害方诉至法院除主张各项赔偿外,一般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三期、护理依赖鉴定等等,而侵权人一方往往会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原因力鉴定来加以抗辩。

年11月17日,司法部发布并同日起实施的《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因果关系主要包含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六种类型。

人身损害参与程度分为六个等级:完全因果关系:96%~%(建议%);主要因果关系:56%~95%(建议75%);同等因果关系:45%~55%(建议50%);次要因果关系:16%~44%(建议30%);轻微因果关系:5%~15%(建议10%);没有因果关系:0%~4%(建议0%)。

那么,受害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其体质状况(如:年老骨质钙化、骨质疏松、腰间盘突出等等)可否减轻侵权人责任?

(文末附《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模板)

图文无关

年11月12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南路菜户营桥至西铁营桥段大观园出口,蒋辰驾驶车牌号为×××的小汽车与姜富新驾驶的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姜富新受伤。经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辰负全部责任,姜富新无责。事发当天,姜富新前往中国医院治疗,门诊诊断为颈部损伤,门诊处理为:1.告知病情,带颈椎外固定保护,密切观察病情;2.查颈椎MR;3.不适随诊,待MR报告复查。

年11月15日,中国医院MR诊断报告单显示:1.颈椎退行性变;2.C2/3-C6/7椎间盘突出,C4/5-C5/6水平继发椎管狭窄;3.C5水平颈髓内异常信号,考虑缺血性改变。

年11月18日,中国医院临床诊断为:脊髓型颈椎病、颈部损伤、痹病。

年6月4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姜富新遗有颈椎术后改变,颈部活动受限等征,该不良后果的残疾等级为十级。2.被鉴定人姜富新伤后误工期考虑以-日,护理期、营养期均考虑以60-90日为宜。具体请结合本案实际发生期限使用。3.被鉴定人姜富新的颈椎间盘突出症及目前颈部不良后果,其主要原因为自身疾病。年11月12日外伤可以作为诱发因素,诱发或加重其脊髓及神经根受压的症状表现,进而行手术治疗。我们认为:本次外伤在上述不良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考虑以“轻微至次要作用”为宜。姜富新花费鉴定费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经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辰负全部责任,姜富新无责。虽鉴定机构鉴定本次事故系诱发因素,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至次要作用,但姜富新患有自身疾病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并无过错,其自身疾病并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人保北京分公司主张的按20%的比例进行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姜富新对于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虽然其自身疾病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姜富新的自身疾病对于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人保北京分公司上诉要求按照20%的比例对姜富新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姜富新医疗费XXXX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姜富新残疾赔偿金XX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姜富新医疗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误工费XXXX元、护理费XXXX元、营养费XXXX元、残疾赔偿金XXXX元、交通费XX元;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道口支行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姜富新鉴定费XXXX元;五、驳回姜富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案例:()京02民终号

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考虑损伤参与度认定赔偿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辰负全部责任,姜富新无责。姜富新患有自身疾病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并无过错,其自身疾病并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二、根据类案同判的原则,一审、二审判决裁判观点与各级法院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纳的观点一致。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之案例二十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虽然原告荣宝英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荣宝英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原审判决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将荣宝英个人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为由,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京03民终号: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于洋提出的对王景学颅脑损伤与事故关联性进行鉴定,因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自身体质因素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在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对受害人自身体质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问题不予考虑,故于洋提出的鉴定申请实无必要,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一审法院不予准许该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苏08民终号:二审法院认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对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是否扣减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杨五妹自身体质状况与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本起事故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亦不存在过错,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夏培红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由事故当事人按责承担。

()陕01民终号: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年XX月XX日,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在计算相关赔偿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封恩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故虽然封恩学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封恩学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

()豫13民终号:一审法院认为,综合上述,能够认定李明群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构成十级伤残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使李明群自身患有“脑梗塞”疾病,但经治疗好转,无明显后遗症,该疾病可能导致损害后果加重或损害治愈时间延长,但这并非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不属于原告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的法定情形,不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应通过“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故阳光财险南阳公司提出的“交通事故参与度”鉴定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准许。

()粤01民终号:二审法院认为,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患有的疾病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之一,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骨折)和扩大(死亡)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4号的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其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在确定侵害人赔偿责任时不应考虑受害人所存在的疾病对其死因的参与度,应当由侵害人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对于一审原告方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不足赔偿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审查一审法院考虑受害人自身的疾病对其死因的参与度,确定杨朝山应对受害人梁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址北京市X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申请人之妻),女,X族,……(写明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

申请事项:

1、请求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请求对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

3、请求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X时X分,申请人XXX在XXXX路口,被XXX驾驶的车牌号为XXXXXX小型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受伤。XXXXXX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XXXX大队认定:XXX有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过错行为,为全部责任;XXX为无责。该损害赔偿案件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无法确定,导致无法计算具体赔偿数额。

因此,向贵院提起鉴定申请,以便贵院能及时公正地审理此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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