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白癜风医院 https://m-mip.39.net/nk/mipso_4429412.html近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高空抛物致人身体损害纠纷案件,原告(受害人)纪某珍获赔偿7万余元。阿婆楼下走模特步,被高空坠物砸伤70余岁的纪某珍系吉林人,退休后与丈夫来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镇某小区居住生活。今年1月22日上午10时左右,该小区模特队在居住的楼下门前走模特步时,突然从21楼层扔下来三盒纸盒包装牛奶,其中第二盒(内装牛奶)砸中正在楼下走模特步的原告纪某珍头部。经排查,牛奶盒是4号楼业主的9岁外孙子袁某某从租住的房屋4号楼21层房间窗户扔下来的。当天下午,原告纪某珍在被告家属的医院门诊治疗并做核磁共振检查。经该院初步诊断为:纪某珍头部外伤,颈4-5、颈5-6、颈6-7颈椎间盘突出及相应椎管受压狭窄,颈3-6椎体骨质增生,颈3-4、颈4-5、颈5-6、颈6-7椎间盘变性,颈5-6椎体向前滑脱。该医院诊治。事故发生后,2月21日,原告自感颈椎不适,医院就诊,被该院诊断为颈椎不稳、脊髓型颈椎病,建议其住院治疗。医院要求住院治疗,而是采取门诊治疗的方式,先后医院、海南医院、医院(含乌石分院)、医院、医院治疗,同时在药店自购药品进行治疗。阿婆构成十级伤残,男孩家长赔7万3月29日,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医疗费用赔偿事宜,因双方就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无法协商一致解决,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并申请有关部门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身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康复费用需1万元左右。同时鉴定原告纪某珍的颈椎不稳、脊椎型颈椎病与被扔牛奶纸盒砸中头部存在关联性。琼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袁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事件发生过程中,被告袁某某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故侵权人应当就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判决被告监护人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也已主动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随手丢下去的东西,
都有可能是夺命的“武器”!
请不要高空抛物!
也要教育好孩子,不要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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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特区报实习记者吴佳穗记者罗晓宁通讯员叶伟(封面图为配图图文无关)
编辑:林胖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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