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手术时因操作不当,造成杨某脊髓损伤、肢体瘫痪。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由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杨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元。
(网络配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8月,杨某在医院入院诊断为项痹(中医诊断),神经根型颈椎病(西医诊断)。住院期间,该医院为杨某施行颈椎间盘髓核次全摘除术,术后杨某出现左侧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于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赔偿其相应损失。
诉讼过程中,经杨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案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表明,医院在为杨某诊疗过程中,手术操作不当造成脊髓损伤、肢体瘫痪的损害后果,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致残程度评定为四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是造成杨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综合考虑杨某自身体质和病情、保守治疗时间长短、医院存在的过错诊疗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程度等,酌情认定由医院对杨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杨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元。
百科知识:经皮前路颈椎间盘突出髓核切除术
颈椎前方入路切除颈椎间盘突出是Cloward()首先报告的,该氏并研制一套手术器械,安全、适用,在大宗病例治疗中,有效率在90%以上,国际上应用比较普遍。我国于20世纪60年代开展此法手术,应用的单位也较多。与Cloward报告的同年,Smith和Robinson也报告了经前路手术治疗颈椎病,强调植骨固定,而不切除压迫脊髓的骨赘。后来的一些作者将SmithRobinson法用于颈椎间盘突出切除,有些作者认为术后不做植骨融合,治疗效果同样良好。
适应症经皮前路颈椎间盘突出髓核切除术适用于:
1.头颈部外伤,伤后立即出现四肢瘫痪,经颈椎X线检查无颈椎骨折或骨折脱位,亦无颈椎骨质增生,而脊髓造影,CT脊髓造影或MRI检查证实为颈椎间盘突出者。
2.轻型头颈部损伤,四肢麻木和无力,症状缓慢发展,颈椎X线检查无骨折、脱位,无骨质增生,脊髓造影或MRI检查证实为本病者。
禁忌症1.颈髓受压晚期,受压平面以下完全性瘫痪半年以上者,手术恐无恢复希望。
2.肩臂部疼痛的外侧型颈椎间盘突出,虽非前路手术的绝对禁忌证,但前路手术侵袭性较大,并发症较多,应以后路手术较好。
来源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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