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间盘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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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28 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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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众所周知,小长假或者黄金周最后一天跨城通行,高速是最拥堵的。无数职场人,打工者在最后一天风尘仆仆的离开度假地或者家乡前往工作地。如果在途中发生意外,这能否视为工伤呢?这个问题很多人直觉上会做出判断,并非工伤。即使不懂法律的人也会通过朴素的价值观认为这件事并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怎么能算工伤呢?但是劳动者工作通勤的具体情况多种多样,如果劳动者是两地生活,平时因工作原因驻扎在公司或公司附近,只有周末才回家。在假期的最后一天,跨越千山万水,赶到几百公里外的公司所在地,这种行为就不能简单的认为是休息日,员工个人行为,有些情况下是可以认定工伤的。今天的案例来自于最高法公报案例。

案例简述

王某某是重庆市某车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王某某家住重庆市江北区,两地相距公里。平日王某往返工作地和居住地的方式是乘坐公司为其配备的小客车。在20XX年清明节假期期间,王某某在假期最后一天返回万州区工作地途中遭遇了车祸。小客车驾驶司机追尾其他车辆导致王某某颈椎间盘突出。王某某所在公司在当年放假通知中有如下描述:返万时间原则上为假期最后一日,但因工作需要需提前返回的必须提前告知行政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登记时间、原因等信息,如未进行登记的,除按《考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考核外,往返的交通费用不予报销。王某某认为他在假期返回工作地的行为属于上下班期间。于是申请了工伤认定。万州区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的工伤决定书。而后经过行政复议维持后,王某某前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万州区人社局和重庆市人社局分别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万州区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及适用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上下班途中”的判断标准。法院认为需考量职工行程的意图是否为“上下班”、及其在“上下班”意图之下实施了出行行为,同时兼顾考虑职工的出行时间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出行路线是否属于“合理路线”。具体到本案,某车辆公司关于清明节的放假通知中载明了职工应正常于假期后第一天打卡上下班,公司亦要求职工返万时间原则上为假期最后一日,结合王某某家庭住址距离万州工作地约公里及其惯常节假日最后一日返回万州上班等因素,表明王某某节假日最后一天返回万州的目的是为次日上班,其出行意图明确。由于出行路途较远、驾车亦需花费三至四小时左右时间这一情况,为避免迟到和为次日正常开展工作做好充分准备,王某某于前一日18时左右返回工作地符合常理常情,也符合公司要求。如认为职工必须在工作日出行才属于“上下班途中”,而不考虑职工出行的意图和合理因素,则可能不利于保护如王某某这类职工在《工伤保险条例》之下的合法权利。《工伤保险条例》本属于社会法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为分担用工主体的用工风险和保障职工合法权利,在运用该条例考量具体案情时,普遍倾向作有利于职工权利的理解。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王某某出行意图、路程、所需时间及公司考勤要求和王某某在该要求下惯常通勤模式等因素,认定王某某清明假期最后一天晚6时左右从家中出发返回工作地万州,其行程和时间符合上班途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要求为宜。因此,王某某在该行程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属于工伤。

本文案例来自于——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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