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乘坐客运车途中,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乘客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客运车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主张减轻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主张合理吗?
■事件:乘坐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乘客要求保险理赔起纠纷
年12月5日早晨,方某乘坐一辆大型客车途中,客车与一辆挂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客车司机被甩出车外,车上乘员方某等人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挂车司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客车司机乔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客车乘员方某等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医院住院治疗25天,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胸椎骨折、腰颈椎间盘膨出、外伤后头痛头晕,共花医疗费.09元。
经查,乔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座)责任限额50万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限内。
此后,方某与某保险公司因理赔问题发生争议,方某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万元。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方某所乘坐的大型客车投保情况也没有异议。但该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属于两车相撞事故,在该公司投保的车辆仅承担次要责任,公司要求对方某合理合法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该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原告方某乘坐乔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在车辆行进过程中与一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乔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于原告方某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造成方某的损失共计2.28万元,遂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方某的损失。
一审判结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保险公司认为,一审判令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次交通事故属于两车相撞事故,车辆驾驶人乔某仅承担次要责任,方某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交强险先行赔付,超出损失部分再由公司按30%比例进行赔付。此外,保险公司表示,一审判决没有赋予该公司对其他赔偿主体享有的追偿权。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方某作为乘员乘坐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大型客车,在行进过程中受伤,方某作为无责任乘员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道路客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某保险公司主张应由交强险先行赔付后,其公司再按照30%赔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某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并非一审法院判决赋予的,而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该公司自行处理,追偿权能否获得支持,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某保险公司的上诉。
■本报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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