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间盘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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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射频消融术颈椎间盘突出,造成颈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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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

被告大庆中医XXX医院在为患者秦某某采用“颈间盘突出射频消融术”住院治疗颈椎间盘突出症时,造成原告“颈椎管内血肿,颈脊椎损伤伴四肢不全瘫”,医院手术治疗好转出院,但导致患者柒级伤残。鉴定意见系法院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且鉴定机构已派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对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了答疑,原告对此虽有异议,但却未能提交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相关证据,故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依法予以采信。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

年5月18日,原告秦某某因“双侧肋弓处疼痛3年,双肩关节疼痛15天”到被告大庆中医XXX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项痹病(中医诊断),颈椎间盘突出症(西医诊断),年5月20日,被告为原告行“颈间盘突出射频消融术”,分出现四肢肢体麻木无力,无法自主活动,医院进行治疗,同时拨打了电话,救护车医院,经核磁共振检查原告为“颈椎管内血肿,颈脊椎损伤伴四肢不全瘫”,医院于当日为原告实施了颈椎后路单开门减压术、硬膜外血肿消除术,原告在医院住院14天后于年6月3日出院。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

医疗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与秦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过错的法医学参与度为60%;被鉴定人秦某某颈椎硬脊膜外血肿清除术后,左侧肌体肌力Ⅳ级,右侧肌体肌力Ⅴ级评定为柒级伤残;被鉴定人秦某某不构成护理依赖;支持护理期为陆拾日,其中住院期间贰人护理,出院后壹人护理;不支持继续治疗及康复费用。法院认为,本案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过错参与度为60%的事实,据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即6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大庆中医XXX医院赔偿原告秦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元。

作者说明: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对关键点作了注释,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作者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秦某某与大庆中医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黑民初号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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