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间盘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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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意外死亡,是否应当全额赔偿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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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颈部动脉闭塞导致脑部缺血引发脑梗死的,侵权人是否应当全额赔偿受害人死亡相关损失?

案件索引

一审: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苏民初号

二审: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苏11民终号

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民申号

基本案情

年5月9日,李某东驾驶电动车与许某荣驾驶电动车相撞,许某荣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蔡某霞系许某荣妻子,蔡某霞有一女,该女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放弃赔偿请求,全部赔偿由蔡某霞享有。

经一审法院委托,先后有2家鉴定机构受理了许某荣死亡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鉴定申请,但由于未作尸体解剖便进行了火化,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后一审法院先后咨询了数位相关专家。

年5月9日,许某荣入院记录记载,其病史为:1、C3-7椎间盘膨出,伴C4-5椎间盘向后突出、C5-6椎间盘左后方突出。2、颈椎退变。初步诊断为:1、颈部脊髓损伤。2、颈椎间盘突出症。3、多处软组织损伤。4、高血压病。

影像学对胸部正位、右侧桡骨正侧位、右手正斜位、左膝关节正侧位、左胫骨正侧位、盆骨作了检查,检查结果为骨质完整、皮质连续,未见骨折征象,各关节关系如常。颈椎检查结果为,颈椎序列齐,C3-7椎间盘膨出,伴C4-5椎间盘向后突出、C5-6椎间盘左后方突出,压迫硬脊膜囊,脊髓信号未见明显异常,诸颈椎椎体边缘骨质增生变尖。

死亡记录显示:许某荣入院后,颅脑多个缺血灶,左侧颈内动脉起始端闭塞,双侧颈动脉内中膜增厚。年5月18日,脑梗死面积大且波及到脑干,年5月22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脑梗死。

蔡某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李某东赔偿各项损失元。

法院裁判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许某荣死亡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认定。脑梗死病因主要为动脉粥样硬化,多和身体及不良饮食习惯关联,属于急症,安静休息或睡眠中多发,诱发因素较多,也可无诱因突发。交通事故造成许某荣受伤,其中多处软组织损伤可以确定为交通事故导致。许某荣颈部多处椎间盘膨出、突出、增生,椎体变尖,但全身骨骼无异常,仅为软组织受伤,可以认定颈部脊髓损伤系其自身原因导致,但和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许某荣死亡原因为颈部动脉闭塞导致脑部缺血而死亡,而交通事故仅仅导致许某荣多处软组织受伤,并未造成许某荣颈部受损,即便颈部软组织受伤亦不会引起颈部动脉异常。但许某荣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必然会对其身体和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继而引起身体对疾病的调控,造成脑梗死。故认为交通事故与许某荣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参与度酌定为轻微至次要。故对于蔡某霞的损失,酌定李某东按照15%的责任予以赔偿。蔡某霞的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万余元,由李某东按照15%的比例予以赔偿18万余元。故作出()苏民初号民事判决:李某东赔付蔡某霞各项损失18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蔡某霞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东按照%的比例赔偿其各项损失。理由如下:许某荣与李某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李某东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东未要求尸检,表明其认可许某荣是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二审判决将未能尸检的法律后果判令由蔡某霞承担,对蔡某霞不公平,许某荣患脑梗的特殊体质并非主观过错,不能因此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脑梗塞的病因包括动脉硬化症、心源性脑血栓、免疫因素、感染因素、血液病、先天发育异常、血管内膜损伤破裂使血液进入血管壁而形成狭窄等。本案中,根据许某荣的影像学检查和死亡记录记载,许某荣左侧颈内动脉始段闭塞,致大面积脑梗塞且波及到脑干。因未能进行尸体解剖,不能确定许某荣脑梗塞形成的具体原因。根据脑梗塞的病因及许某荣事故的原始损伤、各项影像学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一审认定交通事故中受伤必然会对许某荣身体和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交通事故与许某荣脑梗塞死亡存在一定的关联性,酌定由李某东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蔡某霞要求李某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能举证证明许某荣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故作出()苏11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蔡某霞不服,申请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荣死亡原因为颈部动脉闭塞导致脑部缺血引发脑梗死,案涉交通事故并不会导致其颈部动脉异常,许某荣的死亡系因其自身疾病所致,交通事故只是导致其死亡的诱因因素,而非直接致死原因,故一、二审判决按照参与度判令李某东对许某荣的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李某东未要求尸检与其是否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蔡某霞以此主张李某东认可许某荣是因交通事故致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针对专业问题咨询专家意见只是作为办案参考,相关专家并未出具书面意见,故不存在质证的问题。故作出()苏民申号民事裁定:驳回蔡某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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